法律咨询记录
  • 陈扬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贵司的试用期明显超出法定最长期限,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您可以主张要求支付正式工资。
    2020.02.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扬
  • 执业律所: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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